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残废军人、烈士、军人家属享有的物质帮助权
我国《宪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所谓抚恤优待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遗属。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3)残疾人享有的物质帮助权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国家兴办残疾人学校,建立残疾人培训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按照残疾人不同的生理状况,创造特别的劳动条件。
(4)老年人的物质帮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有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5)城市居民的物质帮助权
城市居民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证标准的,有请求获得基本生活物质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