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2014年10月24日,新都区森林公安局将该案件及涉案物品移交成都市森林公安局。
在出租屋里,民警发现一本学生字典,上面写有廖-锋的字样。另一组对成都市从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生意人员进行大规模排查的民警发现,长期活动在金牛区某社区的廖-强有作案嫌疑,民警通过与前期获得的廖-强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发现廖-强的儿子正是廖-锋,根据北延新居居民和租房中介的辨认及相关证据的固定,多条线索均指向廖-强,从而民警确定廖-强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5年1月12日,专案组得到确切情报,廖-强将在郫县犀浦镇再次交易野生动物,当日18时,民警将正在出售野生动物的廖-强,现场查获疑似小熊猫活体2只。
随着廖-强的落网,一个罕见的特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团伙开始浮出水面。随后,警方陆续将涉嫌犯罪的王-娟及其丈夫陈-勇抓获。
廖-强还交代,涉案的金丝猴和部分熊掌是从一个叫老杨的汶川人手上收购的,老杨则是在阿坝州的深山收购得来。
专案组奔赴多市,最终在阿坝州汶川县将杨-林和其同伙李-桥、周-利抓获。至此,案发的4个月后,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落网。警方查获的2只活体金丝猴和2只活体小熊猫已移送成都市动物园饲养。
2015年7月,新都区检察院接手办理此案。该院发现,原来早在2013年开始,廖-强就打起了野生动物的主意。廖-强原在成都市中药市场经营药材,因生意需要常常前往阿坝州等深山地区,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深山地区廖-强发现了“商机”,不少餐馆、药店都需要野生动物制品,同时也有一些私人马戏团、动物园收购活体野生动物,随后组织当地农民杨-林、周-利、李-桥在收购草药时搜集贩卖珍稀动物的消息。获得消息后,廖-强从杨、周、李三人手中收购野生动物。
2013年底,杨、周、李三人在汶川县以2600元收购了2只金丝猴,事后在都江堰以8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廖-强。而此前有关部门鉴定,这些金丝猴每只价值60余万元。
2015年10月,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对廖-强、杨-林等6人向新都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解读】
2016年3月24日,新都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廖-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杨-林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李*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周-利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陈-勇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杨*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怎么样才会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