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介入侦破的毒品案量刑如下:利用特殊情况解决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于特殊情况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区别处理。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处理。行为人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殊诱惑和促进下形成犯罪,然后实施毒品犯罪,属于犯罪诱惑。因犯罪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如何,不得立即判处死刑。行为人在特殊情况下安排上线,并提供下线的双重诱惑,即在双重诱惑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给予更大的宽大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行为人只故意实施少量毒品犯罪,在特殊诱惑下实施大量甚至符合死刑实际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诱惑。因数量诱惑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死刑数量标准,也不立即判处死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