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是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制定的,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情节较轻或情节较重等裁量型标准的细化规定。它于200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故意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以及文件材料、档案资料等,不听劝阻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造成一定后果的;
(3)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两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4)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5)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6)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7)多次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8)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拓展资料:什么是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主要研究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户籍管理、治安防范工作、治安案件查处等实际工作能力。
简单来说,治安管理的任务主要有四个方面:
1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2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
3辅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和事故;
4为民排危解难。该专业一般在专科(高职)提前批招生,需要单独体检、政审。
法律依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