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离婚时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部分,如果无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其财产性收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如果无特别约定,不受前款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