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刑事审判是解决涉嫌犯罪的主体与国家之间刑法上的纠纷的一种专门活动。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2.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如此,法官也具有独立性
3.中立性。这是指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
4.职权性。这是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
6.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7.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
8.公正性。公正是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诉讼的生命。
9.终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