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费收取标准包括:
1、财产继承、捐赠、遗赠证明的,按照收益20万元以下的百分之一点二;
2、超过20万元但50万元以下的,按百分之一点二收取公证费;
3、超过50万元但500万元以下的,按百分之零点八收取;
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百分之零点五;
5、超过1000万元的为百分之零点一。
一、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