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办理哪些案件时,可对无证经营场所进行查封
1、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1)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2)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二、无证经营的情形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等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