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场上班,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依照刑法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赌场服务人员参与实施了开办、设立赌场,或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具,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的行为;
更不能证明在赌场营利或抽头渔利,只是每月在赌场领取约定的固定报酬;
只是赌场雇佣的普通服务人员,不应适用赌博罪定罪处罚,可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
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