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实现的相关规定如下:
1、通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实现申请人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考虑的;
2、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和思想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探望义务,使被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主要途径;
3、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协助实施探望权,实现申请人的探望权。也就是说,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地点,申请人应当完成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和教育;
4、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也就是说,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进执行人的探望权的实现;
5、强制执行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终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