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2019年1月1日起,《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因出差等合理原因未能按时签注造成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持证人可在过签注期限一年内凭以下材料申请恢复居住证有效期限的连续计算。1、本人未能按时签注的书面情况说明;2、《上海市居住证》的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注明联系电话);3、持证人在本市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集体宿舍证明》),以及合法稳定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复印件、学校开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