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西安市临时经营发票规定的内容
临时经营发票
一般规定
根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临时经营发票(简称门临发票),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特种发票。
地税机关开具的门临发票与各专业发票具有同等效用。
临时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指:
1.未办理税务登记,因偶尔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2.已办理税务登记,因偶尔发生其经营范围以外的营业税应税行为而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3.已办理税务登记,因外出经营,跨县(市)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需要开具发票,但按税法规定又不具备临时经营地发票领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4.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使用限额发票,因偶尔发生超过其领购发票限额的营业税应税行为而需要开具大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5.其他因需要临时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门临发票应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的纳税地点相一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到外县(市)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并按税法规定应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的,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纳税人办理门临发票开具手续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发生经营业务、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2.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3.收款方为个人的,应报送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收款方为单位的,应报送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
5.到外县市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纳税人开具门临发票前应当缴纳相关税收。外来经营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一律由开票地方税务局征收各税。
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一律由临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适用税率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