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一规定说明,消法中明确规定“霸王条款”无效。强制买卖侵犯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责任承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强制买卖的行为责任承担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强制交易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在进行赔偿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强制交易行为所直接引起的损害后果,以此为依据,最后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