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算自首吗
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如果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按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按以下处理:
1、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所以,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较轻,判处的刑罚较轻,其实可以免除处罚。
不过,具体怎么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会根据犯罪的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进行判决。
并且,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算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即犯罪后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事实暴露尚未被锁定,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被发现,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控制,在这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愿受制于司法机关的控制。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后,如实地全部向司法机关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且没有任何隐瞒。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所以算不算自首,要看是否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