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产生的方式:
1、伪造虚假的基本关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司将部分或全部取消股东的注册资本;
2、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提取出资;
3、验资完成后,将注册资本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抽走部分或全部;
4、提取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户,以达到提取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抽走部分或全部注册资本货币出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