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成立要件来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或者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只要符合立功的两个条件之一,不论其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是否与自己的犯罪有关联,都不影响立功的成立,只要其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便已足矣。
其次,虽然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两个彼此相关联的犯罪,但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罪名的独立犯罪。当行为人因犯罪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此过程中,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有受贿罪,自己曾经向他人行贿,此时行为人的检举揭发行为就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受贿罪的事实如果查证属实,则行为人的检举揭发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成立要件;另一方面,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如果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则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成立特别自首的条件,对其所犯行贿罪应当以自首论”。
再次,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构成立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我国刑法规定立功”的条款,不但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而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及时抓捕犯罪分子并使犯罪分子尽早受到惩治,如果不承认行贿人检举揭发受贿人之受贿罪可以成立立功,不利于受贿罪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职务犯罪的查处。
《刑法》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自首加立功的量刑标准是怎样
1、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4、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