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其他机关、人民团体等),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医疗单位等)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其他如产权登记、身份登记、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事务的审批、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等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44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税收复议规定内容有哪些
(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二)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