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即使明知对方是幼女,偶尔与之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认为是犯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进行了重申,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行为人,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妇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因此,如果是与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实践中,妇女是否是自愿,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