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提供的资料: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质押股权超过股权发行公司股本总额5%时须有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签订贷款合同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3、办理出质登记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
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4、办理贷款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备注: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押当事人应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由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类。其中,前者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后者的股票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所以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合同生效方式又不一样。
对于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于非上市公司,按照法律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