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城市公共汽车乘坐守则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说到公共汽车,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为了让大家在乘坐公共汽车守则理解,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城市公共汽车乘坐守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城市公共汽车乘坐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运行安全,保护乘客和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文明乘车风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共同营造文明、礼貌、安全、和谐的乘车环境。
第四条
乘客候乘公共汽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秩序,在公交站点自觉排队等候,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
(二)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依顺序登乘,不得争抢、翻越候车栅栏、爬窗、扒车、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
(三)乘坐无人售票车在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乘坐单门公共汽车时,应先下后上。上车后主动向车厢内移动,不得相互推搡或滞留在车门处影响后续乘客上车;
(四)礼让 “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上车后,其他乘客应当主动为其让座;
(五)在车上应坐好或拉紧扶手,自行保管好随身物品。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乘坐公共汽车:
(一)醉酒不能自控者;
(二)无人护送的学龄前儿童;
(三)无人陪护的精神病患者、行动不便或重病患者;
(四)赤膊、赤足、穿拖鞋者;
(五)严重传染病患者;
(六)携带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者;
(七)携带弹药或弩、匕首、仿真武器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
(八)携带物品长度超过1.8米,或重量超过50公斤,或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者(残疾人随身专用物品除外);
(九)携带犬类、畜类及其他有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动物、宠物和散发强烈异味物品者。导盲犬除外。
第六条
乘客乘坐公共汽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入驾驶室、坐引擎盖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
(二)与司机闲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要求司机在非停靠站点停车上下;
(三)自行开关车门及操作其他车内安全设施;
(四)将身体任何部位及携带物品伸出车外;
(五)编织针织品、削水果等;
(六)非“老幼病残孕”者占用“老幼病残孕”专座;
(七)携带物品占用座位或堵塞通道;
(八)躺卧、蹬踏或在座位上站立;
(九)在车厢内吸烟、饮酒、进餐、打闹、喧哗;
(十)向车内外随地吐痰、乱扔杂物或有其他影响乘车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十一)在车上赌博、乞讨、卖艺、兜售商品、散发商业宣传材料和广告物品;
(十二)污损、破坏车内设备及服务设施、标识;
(十三)辱骂、殴打驾驶员、乘务员和站务员;
(十四)使用不文明或冒犯性语言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定:
(一)主动照章购票、刷卡或出示免费乘车证件,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检查;
(二)乘坐无人售票车或快速公交车用现金购票时,自备零钞,自觉将钱币足额投入钱箱,禁止将残币、假币及不符合规定的货币投入钱箱(多投币不找零,任何人不得在车上或者快速公交车站出入口收取乘客票款);
(三)60-69岁老人持老年证办理IC卡半票乘车;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现役军人凭士兵证和警官证免费乘车;***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免费乘车;残疾人凭残疾证或办理IC卡免费乘车;70岁以上老人持寿星证办理IC卡免费乘车;九年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凭学生证、户籍证明办理IC卡优惠乘车;
(四)未带规定的免费乘车或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应当照章购票;
(五)乘车IC卡因卡片损坏或余额不足时,应当主动购票;
(六)单件重量不足20公斤或单件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的行李物品可免费携带(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在车厢拥挤时,应当听从驾乘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单件重量超过20公斤不足50公斤,或单件面积超过0.3平方米不足0.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按相应的同程票价付费;
(七)车票限当次乘坐有效。因车辆不能继续行驶的,可在司乘人员安排下免费换乘,不予退票。
第八条
乘客持无效乘车凭证、或冒用他人乘车凭证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或拒绝其乘车。对伪造、变造、倒卖乘车凭证者,工作人员应收缴其乘车凭证,并将其移交***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乘客遇下列情况可以不支付车费:
(一)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费的;
(二)不出具或者未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
(三)使用乘车IC卡的乘客遇电子读卡机发生故障无法使用。
第十条
乘客携带物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家禽须装入包装袋或筐内,不得影响车内卫生,不得影响其他乘客;
(二)携带物品应妥善保管,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自行负责,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车辆运行中,出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或乘客发生疾病以及其他紧急事项时,司乘人员和乘客应当立即报警,乘客应当配合司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不得阻挠。车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司乘人员和乘客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车辆到站时,下车的乘客应提前做好准备,携带好自己的行李物品,依次下车。车辆抵达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十三条
乘客在车内拾到遗失物品,应当交给公安机关或公交工作人员处理,公安机关或者公交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登记或出具收据。乘客认领在车内遗失的物品时,应当出具身份证或相关凭证,并出具收条。
第十四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车站、车辆设施及服务设施损失的,应当按实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乘客违反本乘坐规则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责令其下车。逃票、投币不足、投假币或者冒用、伪造、涂改免费乘车证件乘车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费。
第十六条
乘客有权对工作人员的运营服务予以监督,对工作人员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在车上发生的乘务纠纷,由承运企业调查处理;对处理结果有争议的,可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查、调解。
第十七条
乘客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损坏车辆及车站设施,侮辱、殴打、伤害工作人员和其他乘客,使用、倒卖伪造(变造)乘车凭证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车应遵守乘车秩序,服从管理,在车站内排队候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候乘。车辆到站后,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下车乘客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出站后再要求下车。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车。
乘客在BRT(快速公共交通专用通道)站台乘车,应服从BRT站台管理人员指挥,按照先下后上顺序,前后门同时上下车。
第四条
上车后应自觉往车厢中、后部靠拢,尽量为后续上车乘客腾出空间,不得妨碍车内正常乘坐秩序。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严禁将头、手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滞留在前、后车门踏板位置,避免靠近车门和车门开关处;双层公共汽车、电车第二层不准站立。
第五条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保持车厢内安静,当使用电子产品时尽量使用耳机,不得有大声喧哗、大声播放*或歌曲等不文明行为。不得有追逐打闹、赤膊、乞讨、赌博、卖艺等不文明行为,不得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乱丢废弃物(含丢车外)等;不得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第七条
乘车时应自觉支付车费、主动出示有效乘车票证(不得使用他人优惠证件乘车),并有义务配合查验。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需要车票者按所付票款自取车票,任何乘客不得在车上收取他人乘车票款。拒不听从驾驶员劝导,阻碍其他乘客乘车或影响驾驶员正常行车的,驾驶员可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乘客在BRT站台乘车,须先付费再进入站台,严禁从站外不经付费闸机直接进入站台。
第八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乘车;所带的儿童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身高超过1.3米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须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九条
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乘车票证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乘客拒不补交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第十条
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超过30公斤或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不得携带乘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过以上行李规格的非电动折叠自行车除外)。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婴儿车、非电动折叠自行车、轮椅等应妥善折叠)。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但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车除外)乘车。禁止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本人携带相关证件,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及军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车。携带物体有一定重量、体积或为贵重物品的,应将物品妥善包装保管,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乘客应配合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对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须由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因监护人责任在车上或BRT站台内造成伤害及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
第十三条
乘客应在规定的车站有序上下车,车辆未到站或已离站时不得示意驾驶员停车,行车时不得有与驾驶员闲谈等妨碍驾驶员驾驶及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随意触动或者破坏车内消防、安全器材。
第十四条
车辆营运途中,遇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突发性灾害等紧急事件时应听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乘车应急指引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损坏公共汽车、电车车内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乘客自身过错造成本人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乘客有权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营运服务予以监督,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过程中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侵扰。鼓励和倡导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告知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侮辱、殴打、伤害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