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为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
(1)集中安置(必须10户以上)
1依托中心村、乡村旅游区集中安置。将搬迁对象安置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公共服务较为完善、水土资源承载能力满足安置条件的中心村、旅游重点村和旅游景区附近,引导周边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旅游等产业。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宅基地建多层多户或“一宅一户”的方式安置。
2依托行政村和自然村集中安置。将搬迁对象就近安置在产业形成一定规模,沿国道、省道、县道的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公共服务能力较为完善的行政村、自然村,既靠近生产资料便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方便贫困户在合作经济组织务工。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宅基地建多层多户或“一宅一户”的方式安置。
3依托县城、工业园、乡镇集镇集中安置。引导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到县城、工业园区、乡集镇建设集中安置区进行安置,转变就业方式,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劳动力脱贫致富。建设在县城、工业园、乡镇集镇规划区内的集中安置区原则上采取一宅基地建多层多户模式,特殊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五保”集中安置。属农村“五保”对象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安排到福利院或建设农村公租房集中安置。
(2)分散安置
1分散建房安置。搬迁户提供搬迁建房点,搬迁户、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联合踏勘选址,集中办理规划、用地等行政审批手续。
2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依托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引导搬迁对象采取购买产权明晰、安全实用、水电路配套条件较好的农村空置房屋,并流转相应耕地、山林等资源进行安置。流转耕地人均不少于1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协助搬迁户办理相关手续。严禁购买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
3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安置。采购价格由相关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严格控制在搬迁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内。严格控制贫困户向他人借款购房,严禁向商业银行贷款购房。严禁购买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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