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大小与其预先确定的份额成正比。每个共有人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要受到其他共有人享有权利的影响与制约。
依个人意志擅自行使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的,应视为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分割请求权和转让权。
为了保护共有人的利益,同时又保证各共有人有加人和退出共有的自由,在不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共有人享有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但转让依法须受到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3)优先购买权。
依照民法典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4)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须取决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但按份共有人可就其应有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如设定抵押。
(5)物上请求权。
共有物受到侵害时,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维护共有权益。
(6)共有物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