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主要职责:(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参与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三)拟定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以及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指导促进农民增收工作。(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全市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全市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茶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农产品质量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参与拟定地方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全市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全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全市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监管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则》 第二条 农业领域涉嫌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件;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五)非法捕捞案件;
(六)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案件;
(七)妨害动植物防疫案件;
(八)农业领域非法经营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农业领域犯罪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发生。
人民检察院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移送农业农村领域涉嫌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实行同级移送、双向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