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记发证的办理期限,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符合发证标准,条件的材料齐全: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各级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文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有效证明文件);
3、图件(征用土地图件,有关地籍证明);
4、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证明;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土地权、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土地其他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一、宅基地申请确权需要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部门印发,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并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主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中所有家庭成员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初始登记提供土地批复、宅基地审批表,换发证书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涉及转让(买卖)、继承(原权利人死亡)、赠与、置换(互换),户主更名、原土地证户主名称有误更正、争议纠纷已调处等原因发生的变更登记以及丢失补证还应提供下列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二、宅基地土地证丢失后补办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宅基地土地证丢失后补办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3、土地登记委托书;
4、邻宗地涉及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签字的,提交村长及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村民委员会给申请人出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等。
6、村长及企事业单位法人委托他人指界的,提交指界委托书;
7、地上建筑物权属来源证明,如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明及买卖合同等;
8、宗地图;
9、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11、如果当事人在办理相关事宜的时候不方便亲自到场是可以办理委托补办的手续的,则需要签订委托代办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