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安排员工出差,员工出具的借款单上明确载明借款用于公司的项目落实及市场开发,且款项出借的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在性质上应属于纵向经济关系,借款应为公司内部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调整的范围。
2、如果借款员工非以公司名义,或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时间、地域或事务中使用借款,则该员工所为民事行为应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当职工的行为转化为非职务行为时,即否定了其行为的从属性,遂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钱借贷的法律关系,这样公司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员工主张返还其所欠款项及孳息。
一、亲属间借款要注意什么
1、借款交付情况审查的把握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凭证、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交付事实是否发生。
那么,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中,对于相当一部分产生于亲属之间的借款,在交付审查上应当如何把握。
现实生活中,亲属之间因身份关系往往产生较强的信任,故在借款交付时欠缺保留凭证的意识,甚至碍于亲情借款当时连基本的借条都没有出具,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与一般借贷关系相比,亲属间借款的交付审查不宜过于苛刻,但又要排除虚构债务的合理怀疑,审查程度的把握成为实践中的审理难点。
对于该类案件,借款交付若为银行转账,应当尽量调取证据,查明转出方、转入方账户资金情况,厘清基本事实,借款若以现金形式交付,则出借方应当提供借款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如借款日前取款记录、家中备用现金情况、投资经营中可调用资金情况等,结合借款金额、出借人经济能力及与借款人的亲疏关系、双方分别对交付时间地点等所作的陈述,判断借款的合理性及交付的真实性。
2、借款用途的审查
对于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借款当时其对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投资进行了基本的形式审查,并且符合理性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对于明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及一般经营周转所需的借款金额,应当苛以更严格的审查义务,避免将全部风险转嫁到举债人配偶一方。对于形式上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实际在赌场等场所产生的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若经进一步审查为非法债务,则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