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构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到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施行前中国公民私下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_x000D_
《收养法》第四条_x000D_
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_x000D_
(1)年龄未满14周岁;_x000D_
(2)生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者是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_x000D_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弃婴、弃儿是指被父母遗弃,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伤、病、残或经济困难以及客观条件不许可等原因,无力抚养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