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普通诉讼时效
指除特别规定外,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长诉讼时效
指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期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时期的计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对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原则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律对其保护的期限自当事人实际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虽然实际上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都可以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疏忽而没有发现,即当事人应当知道而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则从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开始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开始计算 ;
(2)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
(3)无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
(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
(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及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
(6)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计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