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发回重审判决后不服的处理方式:
1、法院系统内部进行申诉,首先向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进行申诉,请求重审,其次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信访部门进行申诉控告,也就是向省高院的信访办寄送材料,反映问题,可以对案子进行申诉;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受理的话,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程序跟向高院提起申诉的程序是一样的,向他们寄送案件材料。
二、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的认定:
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因不了解证据的价值未取得。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对于二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明确证据的存在,因为不了解证据的价值,而未去提供证据,同时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者是举证,在举证期届满后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出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