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一般是政府给予的优惠租房,一般是不缴纳物业费的,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况,那安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是什么?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安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没有全国性的规定,由各省市自己规定。
为规范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居住环境,根据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市区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绍市发改价〔2012〕69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对开发区内拆迁安置小区多层、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及收缴方式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
区内多层及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暂按三级标准确定,其中多层安置房为0.4元/平方米/月,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2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为1.1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费、设备维修年检费等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费用),区管委会以考核的形式补贴0.7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3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
上述标准阁楼减半计收(补贴),涉及安置小区中的商品房、营业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行与业主商定,区镇不予补贴。
(一)安置户入住时,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每套1000元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收取350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收取250元)。以上费用收取标准及归还方式由物业服务公司在《入住须知》中作具体明确,并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业主自运或未装修的,不得收费。
(二)物业服务公司可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向安置户预收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1元/平方米/月。
(三)区管委会补贴的物业服务费在每年的1月、7月拨付到镇,涉及半年度、年度考核需扣减的,在拨付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