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设、改建、大修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5%的;
5、生活困难,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6、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宁波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如下:
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公司账号和个人账号可向公司财务部门或人事部门咨询。如果不是从退休人员那里提取的,都要勾选“部分提取”。提取理由请参照申请书的背面。代码通常使用“1”或“2”,如果选择取现方式个人卡,存款账号必须输入公积金银行卡号码。银行卡丢失时,可在现场办理补卡手续后,直接继续提取公积金。
2、申请书需财务部门加盖预约公章。首次提取必须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本表填写资料包括合同号、票号等,请记住提前准备,房本尚未下的,房屋所有票号可先不填。
3、准备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同一张纸)。购买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房本原件,复印件(有些网站不需要,确保万无一失))购买贷款时,需要提供银行贷款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另外,还需要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以确认以本人名义该贷款项目是否实际存在。
4、准备好以上所有资料后,本人自行向公司公积金提交开户点,现场编号处理即可,一般在3天内提取至账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