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财产如下:
1、离婚时个人婚前财产未经特别约定的,不予分割;
2、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置;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3、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按约定处理;
4、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赔偿;
5、离婚时,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侵权人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