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福州养犬管理条例及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

律师回答

规范养犬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健康和财产安全,动物类是不易受人控制的,谁都无法预测发生什么样的情况,城市规范的基本规定就是要求养犬的公民,遛狗时需要拴绳,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者吓到儿童,那么福州养犬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福州养犬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福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单位和个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限制养犬区内的犬类饲养和经营活动的管理。我市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是:
      (一)五城区的街道;
      (2)鼓楼区洪山镇、晋安区岳峰镇、仓山区仓山镇、马尾区马尾镇所有区域;
      (3)晋安区马尾区新店镇、孤山镇、盖山镇、建新镇、程门镇、螺洲镇、亭江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限养区内五城区的街道,鼓楼区洪山镇、晋安区岳峰镇的全部区域,晋安区仓山镇、盖山镇、马尾镇、新店镇、鼓山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为严格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严格限制区);限制区内的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制区)。
      各镇政府的建成区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的限制养犬工作。
      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审批,发放预告、养犬经营许可证、养犬证和养犬许可证,查处住所内单位和个人的犬只伤人事件和非法养犬行为。
      市城建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市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对路面禁养犬、无证犬、无主犬的捕捉和处理,查处养犬人和准养犬人在路面的违法行为。
      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旨在养犬接种疫苗并发放《犬类免疫证》,负责犬类疾病的诊疗和疫情监测。
      卫生部门负责人利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的统一供应和接种,对受伤犬进行诊疗,监测狂犬病疫情,调查处理狂犬病疫情,管理狗粮的经营和销售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公民有权劝阻或者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养犬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养犬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第二章养犬
      第六条限制养犬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和强制免疫制度。批准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犬只免疫证、养犬证和养犬许可证(即两证一卡,下同)。
      未经公安部门批准和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限制区域内养犬。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制区域内饲养狼犬等攻击性犬。
      个人只能在严格限制的区域内饲养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除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司法部门使用的犬只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以在限制区域内养犬:
      (一)科学研究和医学实验用犬;
      (二)专业表演团体用犬;
      (3)动物园观赏用犬;
      (四)重要保管单位、重要安全场所等特殊需要养犬的。
      经批准的养犬单位必须对犬只采取防疫措施,建立养犬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犬只。狗必须拴好,管理员不允许带狗出去。
      第九条申请限制区域养犬的个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拥有独立住房单元或者独户住所,每户限养一只犬。
      因非法养犬被公安机关吊销养犬许可证的,满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养犬。
      第十条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或单位按下列程序申请养犬:
      (一)个人须持申请报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经当地派出所签注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公安部门申请养犬。
      单位凭申请报告、养犬管理制度和养犬管理人名单,经户籍所在地的区公安部门签注后,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养犬。
      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养犬由区公安部门出具《提前通知书》,单位养犬由市公安部门出具《提前通知书》。预告有效期为半年。单位和个人凭预告购买犬只或者接受他人捐赠的犬只。
      (二)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犬只或接受馈赠后10日内,必须带其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并给予犬只免疫证明。
      (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犬只免疫证之日起10日内,持预先核准通知书、犬只免疫证和犬只彩色照片,带犬到区公安部门申领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个人养犬的,缴纳登记费后,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和许可证。《养犬许可证》应当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一条个人缴纳登记费、领取养犬许可证后,从第二年起每年向公安部门缴纳年检费。登记费和年检费按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二条经批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限制区域内的大型犬必须栓系或者圈养,不得离家;在严格限制区域内,允许在规定时间(每日早7点前、晚19点后)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
      (2)携犬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犬牌。犬只必须挂狗牌、牵绳、狗套,由成年人牵领;
      (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宾馆、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养犬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
      (六)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遗弃犬只;
      (七)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每年按畜牧部门的规定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疫苗。
      第十三条在限制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犬只生育幼犬的,犬主必须在幼犬出生之日起30日内对其进行处理。确需变更幼犬的,应当到公安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办理两证一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或者捐赠犬只的,受让人(受赠人)必须自转让或者捐赠之日起10日内,持犬只到公安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办理两证一证变更登记手续。
      养犬场所发生变更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公安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办理两证一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经批准养犬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30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将两证一牌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如需继续养犬,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养犬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或者犬主必须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伤者的治疗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受伤的犬只必须立即送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如果它们是狂犬病,应该立即杀死它们。
      第三章养犬管理
      第十七条禁养区禁止设立犬类养殖场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犬类养殖活动。
      第十八条在限制区域内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犬类服务的商店、医院,必须向市公安、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并凭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犬类经营许可证和市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禁止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其他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第十九条在犬类市场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犬只必须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具备检疫条件但未经检疫的,由畜牧兽医部门强制接种,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二)出售犬只时,必须查验犬只购买者的《预先核准通知书》,并进行登记;
      (三)犬舍、犬笼牢固可靠;
      (四)在批准的地点销售。
      第二十条经营犬类服务的商店不得同时出售供人食用的食品。
      销售狗肉及其制品的商店或个人必须遵守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严禁销售带有狂犬病或其他疾病的狗粮。
      第二十一条饲养、销售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犬只服务的医院、商店,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患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卫生防疫、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狗死了,狗的尸体必须火化。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批准和畜牧兽医部门检疫擅自养犬的,非法室外犬由市监察机构没收,室内犬由公安部门没收,并对犬主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吊销两证一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行为的处罚权由公安部门行使;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处罚权由畜牧兽医部门行使;两证一照的吊销分别由公安、畜牧兽医部门行使;其他应当由城市监察机构行使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养犬许可证》未进行年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养犬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处以8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会同公安部门没收犬只:
      (一)在政府确定的场外市场从事犬类交易的;
      (二)在限制区域内开办养犬场或者从事养犬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从事卖狗经营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开设店铺、医院从事养犬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两证一照变更和注销手续的,由公安、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吊销两证一照。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有过错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吊销两证一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非法养犬造成他人狂犬病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卫生部门对养犬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养犬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由卫生部门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福州养犬证办理流程和材料办理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每户限养一只。
      注: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盲人、肢体重残人需要饲养大型导盲犬、扶助犬的,可以向养犬登记机构申请,经批准后饲养。
      单位申请养犬: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养犬。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应当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犬只。
      福州市禁止个人饲养的犬类
      福州市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的规定
      办理材料
      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养犬登记机构提出:
      (1)申请书;
      (2)犬类免疫证;
      (3)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犬的照片;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提供单位的经营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证明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犬的照片;
      办理流程
      步骤一:申请养犬,应当先携带犬只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
      步骤二:申请人应当持上述办理材料向养犬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步骤三:养犬登记机构对养犬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依法确认的动物诊疗机构当场为犬只植入身份识别芯片。
      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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