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预购人在经济适用房竣工前能转让其预购的经济适用房,但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并持审核证明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法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