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共同遗嘱的撤销是怎样的

律师回答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一、父母遗嘱需要分开写吗
父母遗嘱需要分开写还是写到一起,可以根据当事人情况自行确定,只要符合遗嘱的生效要件,分开写或写到一起都是可以的。有效的遗嘱应具备: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它财产无效。
(3)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二、怎么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要件,仅指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三、遗嘱无效的16个情形有哪些?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
5、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7、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8、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9、他人书写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
10、特定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1、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失效;
12、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13、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14、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间冲突;
15、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16、内容不清、自相矛盾或无法实现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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