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教育领域,中间人介入办理涉及学校入学的手续,会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中介行为不仅可能违反学校的政策纪律,也可能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行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特别是在招生,录取,评估等方面,中介行为是被禁止的。这是因为,这些行为应该在考试、面试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公正、透明和公平。如果利用中间人介入这些手续,可能违反上述原则,可能导致不公正和不公平。
同时,通过假结、沉痛、诈骗等方式介入入学手续,不仅对孩子的成长有严重的不良影响,还将面临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因此,我们应该切实遵守教育领域相关法律和规定,做一个合法、合理和道德的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定,利用中间人介入学校招生、评估、录取等工作是违法的。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学校及招生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借任何名义、暗示或明示权力关系和人脉关系,向社会推荐招生对象和增加录取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