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颁布日期为1982.09.29,现在还是有效的,并没有废止。
法律依据:
《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和生产需要,在编制定员以内补充干部,应先由人事部门或主管机关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中调配,或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调派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从工人中吸收和从社会上录用,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属于选举产生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被选前不是干部的,任职期间按干部待遇,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满后仍回原单位,恢复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