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人履行债务是保证合同吗
不是,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怎样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而不是向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是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与合同双方没有直接关系。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债务人不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进行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合同。
合同因第三人原因不能履行
1、《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条规定了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仍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依据合同相财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的请求,或者向对方承担义务,其他任何第三人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
2、合同义务要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这是由合同目的决定的。一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另一方当事人作为交易伙伴,是因为他信任对方,相信对方的履行能力。这就是合同履行中的亲自履行规则。亲自履行规则并不排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该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