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单位经办人到各银行办理业务办理机构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审核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银行存款(转账)支票,并加盖银行专用章;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窗口申请;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到区县支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在对职工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对其进行提取审核,并打印《受理回执》,提交职工核实,并将《受理回执》及相关证件原件一并提交;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