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所谓殴打侮辱,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或侮辱。殴打是否包括殴打,侮辱是否独立构成犯罪,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但不得包括重伤故意伤害罪。过失造成重伤的,适用非法拘禁罪加重结果的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重伤,致人死亡只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造成重伤的情形,因为这种情形仍然是故意重伤罪的范畴。所谓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因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绑架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使用职权,不使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非法拘禁行为人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更大程度地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