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性质不同
1、抵押贷款,债务人可继续保管并使用抵押物,如房产可继续自住或出租,设备可继续生产,如果抵押物毁损、贬值,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2、质押贷款,除非有合同约定,否则保管权在债权人手中,质押物出现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也由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处置权不同
1、债权人对抵押物没有直接处置的权利,即便对方未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还款等义务,债权人也是需要与债务人协商,或经过法院判决,才能完成抵押物的处置;
2、质押贷款则不同,无需跟债务人协商,也无需经法院判决,对方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债权人就有权处置质押物。
三、标的物不同
1、抵押物在原则上,是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在法律上某些动产,譬如机器、交通工具等,也可以设定为抵押物。
2、质押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著作权等。房产等不动产也可以用来质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