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截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
3.获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同时符合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