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在广州市区居住三日以上的来穗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来穗流动人口可以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申报居住登记。来穗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业住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可以不再办理居住登记。
(二)来穗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三)对符合登记条件,并提供真实有效居住地住址的来穗流动人口,工作人员登记居住信息后,发放《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法律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登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