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退休年龄规章总结如下:
(1)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2)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
(3)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2、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章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