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加、地方教育费加;(相当于只收一半的税费)
加税是“正税”的对称。随正税加征的税。旧中国的加税,名目繁多,仅国民党时期的盐税就有中央加、地方加、外债加、建设专款等,加税额苛重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二十余倍。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种种加税,仅保留了少量的加归地方支配,属于预算外收入,用于地方公益事业。如农业税加、外国企业所得税加等,加比例都比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