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7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原发放标准相比,不同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分别上调了60元。
新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80元提高到64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40元提高到600元。今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348元提高到384元。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发照时间在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