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又称为再继承或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死亡继承人应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由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种继承法律制度。为了区别于本为继承中“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称谓,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而死亡继承人则称为“被转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的概念,但司法审判实践中确认了转继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一司法解释,成为我国承认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代位继承继承的概念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中规定的,该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