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利用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申请对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评议、纠正和救济的一种权利。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复议请求都能够获得受理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 未按照法定申诉期限提出申请的情况;2. 提起的行政复议与已裁定了的行政案件重复;3. 同时又进行了行政诉讼的情况;4. 请求恢复被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5. 提出申请的主体不具有法定资格的情况;6. 与行政复议案件无关的个人或组织提起的申请;7. 法律、法规排除行政复议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仍有可能不被受理,因此申请人需要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告,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不能按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行政复议机关无法依法作出处理的,原则上该机关应当不予受理。但如果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经过合理解释,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定,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书进行处理。申请超过期限的,可以不予受理;但因申请人无过失而有特殊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