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录音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当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证据和证明力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
证据是一种资格,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证据未必能够证明待证目的,包括录音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录音证据具备证明力,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录音证据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诉讼当事人确实使用设备录取了音频资料;
第二,录音材料的来源应当是合法的,不能是通过绑架、胁迫对方陈述出来的。在这里需要知道,秘密获取的录音也就是偷录音未必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要偷录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即可;
第三,录音的内容应当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反映本案的相应事实,不能是与本案无关的内容。
综上所述,录音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具备证明力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和要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