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五条协助组织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 (四)非法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 (五) (一)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 (三)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组织、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强迫未成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 (三)非法获利
强迫卖淫罪的认定基准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对于强迫卖淫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强迫幼女卖淫罪如何认定
强迫幼女卖淫属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要按照组织卖淫罪的量刑基础上,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强迫卖淫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强迫卖淫罪量刑标准:
(1)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二)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三)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迫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立案标准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卖淫罪所犯的刑罚
强迫他人卖淫,不管人数多少、不分性别,都构成强迫他人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本罪的死刑,因此,在2015年8月29日之前,强迫卖淫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在此之后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