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几步:
1、申请。申请人到深圳受理窗口现场,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在网上或电话进行预约,预约后至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预约成功,窗口当场受理(未满16周岁、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陪同或代办,六周岁以上公民须到场采集指纹)受理后领取《异地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3、审核受理通过后,即时提交户籍地分局审核。
4、审批。由户籍地分局审批(十个工作日)。
5、制证。审批通过后,进入制证环节(二十个工作日)。
6、办结。制证结束。
7、送达。收到领证短信通知后,按照《异地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提示及时到办理窗口领取证件。选择邮寄的,邮政速递派送证件。
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携带《深圳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预约至户政窗口,用智能手机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通过人脸识别后即可办理。
2、无法人脸识别的情形,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之一(如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驾驶证、护照等)。
3、监护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监护关系材料之一(如能体现监护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